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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私募基金行业政策全貌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系列新规,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2017年上半年,基金业协会在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信息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规范化运营做了进一步说明,对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概述。

政策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3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分为八章,共五十九条,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对所涉及的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进行明确规定。

政策2:《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4月4日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对相应事项进行规定.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按要求持续更新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以及办理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与从业人员注册等相关事宜,原登记备案系统停止使用。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变更申请确认通过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政策3:《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试行)》

2017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要求私募证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包括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已采购份额登记系统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照本规范,统一报送私募基金数据,报送频率按照协会自律报送。

政策4:《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业协会在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要求募集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来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除此之外,《指引》要求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